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大桥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省钧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渝GA****号轻型货车在正安县新州镇派出所旁路段倒车时碰撞行人张某某,致行人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9日,张某某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鉴定,张某某系闭合性胸外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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