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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8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凉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凉州区翠微南路云翔小区南口路段时,被武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4日,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7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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