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G****9号小型普通轿车在武宣县**镇**路**路口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公安民警发现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次日送往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0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