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绿驹牌两轮电动车从家中(武山县**镇**村**路**号)驶往武山县鸳鸯开发区接自己家人,返回家途中,在鸳鸯大桥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人员在鉴定资质上是否有“机动车属性”权限不明,且鉴定方式不全面,鉴定结论存在疑点,经两次退查,仍未解决实质性问题。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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