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凌晨前后饮酒,当日8时47分许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由三明市区行经“长深高速”三明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程度较轻,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社会的实际后果,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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