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帝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开车准备从**县**回家,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县**镇**村**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2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系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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