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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11962********汉族博士文化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中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9****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吉泉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9mg/100ml血。

2019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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