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0********,汉族,高中文化,企业法人,住溧阳市**天地**幢**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D****小型客车沿溧阳市竹箦镇竹安街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明机械厂附近路段处,撞到路边电线杆,侧翻而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2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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