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沈阳市苏家屯区供暖公司退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巷**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6号牌中华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街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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