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左亮,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3W***小型轿车,行驶至沭阳县桑墟镇桑北路与青马线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侦查人员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刘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2016年度全是公检法联系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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