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至**村1公里50米处,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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