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东风日产牌黄色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锦湖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莲池区七一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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