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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东风日产牌黄色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锦湖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莲池区七一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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