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街**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蟠龙湖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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