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娜。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2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5****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北省唐县唐尧路西环至南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查询单、司法鉴定委托书、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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