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道**里**园**楼**门**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O****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与竹安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0mg/100mg。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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