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府**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长城牌轿车(冀A*****)行驶至安平县鹤煌大道温泉花园小区处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刘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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