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尚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8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尚义县**公寓**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三位朋友在尚义县南壕堑镇兄弟联盟饭店喝酒,其间,刘某某喝了三瓶啤酒,晚上九点半左右,刘某某驾车(车牌号:冀G3662P)拉着其中一位朋友准备回家,途经滨河北路时被正在执行酒驾检查任务的交警拦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某的呼出气体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依法对刘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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