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望都县**乡**村**号,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中午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冀R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与金源道交口处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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