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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42分许,刘某某驾驶冀GZ****号棕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系从宣化皇城桥附近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准备回**小区的家,沿宣化区清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观桥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其系初犯,醉酒程度轻,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真诚悔罪、坦白交待且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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