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9日23时20分,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宣化路200米处行驶时被交警查扣, 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现场提取血样,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