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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新乐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新开路地道桥西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30毫克/100毫升, 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17.5毫克/100毫升, 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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