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住景县**乡**村**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在景县留府乡野厂村北路口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00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驶的二轮助力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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