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T7****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中华街路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0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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