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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5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人,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20时1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型轿车沿金雀街由西向行驶东至宏恩幼儿园门口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131.3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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