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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04国道沧县境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09mg/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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