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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45分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门栓宝、武志峰等人,在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的**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交警在执行测酒任务中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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