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唐奉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唐奉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在唐奉镇**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村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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