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9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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