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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住本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马山线2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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