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4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马山线2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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