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村**路**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与昆仑大街交口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1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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