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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09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海关区**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96mg/100ml。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0.1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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