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抚宁镇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农家院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挪车过程中,与停放的郑某某的车辆发生刮蹭,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对方陈某某报警,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含量为99.33mg/100ml。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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