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现住衡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农。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T5****小型越野客沿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大街干马桥附近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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