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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3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住临城县**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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