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中专肄业,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0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洛吉路施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连霍高速孟津站上站口掉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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