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1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安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党校路口处时,被巩义市公安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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