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白营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EW3***号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政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光明路交叉口东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95.9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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