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L*****号白色宝骏牌面包车沿吉利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原路与吉利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洛石化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4日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