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睿冉,泗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N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泗阳县意杨大道与343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酒精呼吸测试单、提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4.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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