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沿X01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满庄镇西肖家林村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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