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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泰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农民,住******街。2019年9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泰来县**路与泰来县**所方向十字路口时被泰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的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

2.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提取血样笔录;

7.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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