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53分许,刘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鱼塘经希望大道往江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马潭区关口路段时,被正在路面执勤检查的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即将刘某某带至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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