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16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福克斯”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古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兖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4.2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生效,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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