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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现居住地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的白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自西向东行驶至**区**道**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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