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8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广播电视台广告部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村**幢**号**室,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花园**幢**室。2008年9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7月2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伟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市鄞州区永达路驶往金桥水岸花园小区的家中休息。当车途经天童北路飞虹立交桥上时,被在此处执勤设卡的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鉴定,刘某伟血液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案发后能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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