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4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社区**组**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6****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京福线仙岩街道仙竹路29号前,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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