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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2008年9月6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18350元;2014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资89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朋友的浙J0****号牌小型轿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往坎门街道行驶,途经坎门街道东安隧道时,碰撞护拦致车辆受损,随后主动向民警投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支付车辆全部维修费用2.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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