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N****号牌小轿车由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东风路富德酒店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定,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民警随后委托琼海市人民医院抽取刘某某血样送交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春荣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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