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系海南**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省九江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P****小型轿车途经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民警发现刘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刘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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