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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5分,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大队民警在新城区河西沿河路珊瑚墅路段查获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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